華商報訊(記者杜鵑)《陝西省租賃型保障房資產管理辦法(試行)》12月11日起施行,對我省租賃型保障房管理職責,資產核定、管理、使用和處置等內容進行了規定。該辦法由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研究制定。
   租賃型保障房是指政府向城鎮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要求,租賃型保障房應以租為主,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與財政部門批准,承租人可購買房屋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產權出售的具體比例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出售比例要控制在房源總套數的40%以內。房屋出售時,出售價格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在市場評估價格的基礎上確定,並簽訂出售(買賣)制式合同。出售收入納入保障性住房的專用賬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持續發展。承購人購買租賃型保障房後其個人產權未達到60%的,保障對象仍需繳納政府產權部分的租金,達到60%以上時不再繳納租金。  (原標題:租賃型保障房可由承租人購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jkvsrira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