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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優
  檢察量刑建議權是公訴人在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礎上,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代表檢察機關就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刑罰向法院提出意見建議的一種權力。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看,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尚不具體,且缺乏相關的程序保障。筆者建議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完善:
  明確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主體。由主訴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量刑建議權由主訴檢察官行使。由檢察長辦理的案件,量刑建議權由檢察長行使。提出無期徒刑或死刑量刑建議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量刑建議權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行使。
  明確規定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公訴人可以先在起訴書中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議,在法庭調查之後、法庭辯論開始之前,公訴人發表總結性意見時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案件事實經過法庭質證之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已經基本清晰,此時提出量刑建議,易為法庭所接受。
  明確規範提出量刑建議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在法庭辯論開始之前,不宜直接宣讀量刑建議書,明確可以用口頭建議的表達方式,更為直觀,更容易為被告人以及旁聽庭審的群眾所接受。量刑建議的內容應當包括具體的量刑建議及其理由。
  (作者單位: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量刑建議要靠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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